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5554号
原告:乌鲁木齐鼎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吉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鼎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鼎福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鼎福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鼎福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34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乌鲁木齐鼎福酒店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967.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宝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