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679号
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51号40栋1至2层。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利息7,250元(100万元×4.35%÷12个月×2个月,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并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公证费3,000元、保全费(含保单保函)6,000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
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并非适格被告,应当将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按照涉恒大公司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按照保证合同纠纷向被告主张权利,而非票据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51号40栋1至2层”,该地址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思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