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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962号
原告:杭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405-10。
法定代表人:张燕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森,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丁喜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陆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