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二街15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69544031W。
法定代表人:钟子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78852581。
法定代表人:沈玉将,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舒茶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茶街道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束永权,该校校长。
上诉人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舒茶镇中心小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99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舒茶镇中心小学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因舒茶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或者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辖区内而获得本案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二、上诉人与舒茶镇中心小学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因舒茶镇中心小学的被诉侵权行为而对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三、上诉人未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区域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管辖权。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初99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与舒茶镇中心小学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舒茶镇中心小学早在2013年就已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根本不具有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查,舒茶镇中心小学系舒城县一所公办完全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没有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中,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主张,舒茶镇中心小学在课堂教学中使用了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根据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安徽省六安市,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及驳回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晓云
审 判 员 潘少华
审 判 员 谷 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 记 员 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