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4764号
原告:山西众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13号东单元东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众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众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众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众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蔡 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