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成建业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恒成建业建筑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6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城镇居民,住吉木乃县。 被告:新疆恒成建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贾集行政村村民,住哈巴河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成建业建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育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阿合江喀得尔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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