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435号
原告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92194066。
法定代表人朱玉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怡、邓曙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84489500J。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菲,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