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83号
申请人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丹。
被申请人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55。
申请人郑州辰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82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同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2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