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100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登军,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湄河路53号3号楼5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7252219740517343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山东万****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高科技农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贾清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
法定代表人:袁建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闫振国,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乡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正园林业专业合作社,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镇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郑德春,负责人。
被申请人:郑德春,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保全申请人陈登军与被申请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鲁1502执保1415号民事裁定,对***等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等进行了冻结、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登军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万****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花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闫振国、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正园林业专业合作社、郑德春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