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041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花,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乡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袁焕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以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得春园林有限公司项目部为被告提起诉讼,庭审中撤回对聊城市正得春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