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1006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山东万****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高科技农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贾清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
法定代表人:袁建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闫振国,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乡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茌平县正园林业专业合作社,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镇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郑德春,负责人。
被告:郑德春,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