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保14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山东万紫嫣红芳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高科技农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贾清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
法定代表人:袁建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闫振国,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乡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正园林业专业合作社,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洪官屯镇大马村。
法定代表人:郑德春,负责人。
被申请人:郑德春,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鲁1502民初100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紫嫣红芳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花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闫振国、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正园林业专业合作社、郑德春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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