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恒联合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436号
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江门大道南崖门段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715734677。
法定代表人:朱英杰,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连顺,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建,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中恒联合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工业园C01-1之三地块之二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9817709F。
法定代表人:刘绍武。
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恒联合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柯铭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雅
书 记 员 钟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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