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94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江门大道南崖门段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715734677。
法定代表人:朱英杰。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江宗玉,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粤070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02147.44元及违约金(以10214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厂房修复费、废物处置费622769元及违约金(以6227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律师费186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5.6元,该款用于(2021)粤0705执8313号案诉讼费予以追缴,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信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在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935股并以14295.55元成交,扣除拍卖辅助费776元,(2021)粤0705执8302号案追缴诉讼费6696.13元,(2021)粤0705执8313号案追缴诉讼费6823.42元,没有余款用于本案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阳西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宗玉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案执行到位款项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94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蔡应犀
审判员 张钊平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