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5民初9533号
原告:惠州市绿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湖26小区A-05-4号之六/七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5NQHN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江门大道南崖门段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7157346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绿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惠州市绿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绿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