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2民初4505号 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环路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65W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5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9月4日),以上共计265000元,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2- 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3%,并且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款单一张、转账说明一张,并且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今二被告仍未对原告借款及利息进行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担保人为被告***,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单。 被告***在借款单后面书写“同意6217000150004457823**(建行)158000元;6217000150011338123***(建行)华北石油建二公司分理处40000元;剩余2000元修车多退少补。同意月利息3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利息65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9月4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利息65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7月4日计算至2020 -3- 年9月4日,以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因被告***仅在借款单正面签字,未在借款单后面约定利息处签字,故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市禾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利息65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9月4日,以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对案件受理费1991元承担连带责任。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