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508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瑞金路瑞京花园7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60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