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2民初4558号
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瑞京路瑞京花园7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60X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2625元(195元/天×75天×3倍—150元/天×75天)、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120元(195元/天×8天×2倍);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310元(195元/天×39天×2倍—2016年和2017年已领取年休假加班工资900元);3、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加班工资76440元(3136小时÷8小时×195元/天);4、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155元(4247元/月×6个月),以上共计15165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2011年4月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员工入职承诺书》第四条规定:因工作需要本人将服从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及岗位调整,同意工作期间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因押运工作的特殊性,本人同意公司有权单方视本人身体状况及工作表现,调整本人的工作岗位(在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工资根据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做相应调整;届时若本人拒绝调整,视为自动辞职。***已在《员工入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据此,***同意公司对其薪资待遇的安排和发放,且公司已按月为***足额发放工资并已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现***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并主动离职,2020年2月24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签字,表示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有关问题,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被告离职前一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要求公司支付其离职前一年即2019年1月19日之前的加班费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且其在此之前亦从未对工资和节假日加班费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其认可并同意公司的发放标准和金额。2020年5月6日,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漳劳人仲案字[2020]021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262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2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80元,三项合计36525元。该裁决明显不合理:(1)裁决仅依据双方劳动合同及仲裁庭审即认定***自2011年4月入职以来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六固定休息,并据此认定: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共有法定节假日84天,适逢周六放假9天,其余75天均加班工作。并未对此间法定节假日(84天)及适逢周六是否加班(75天)等情况作详细核实即予认定明显是错误的,且标准上按2019年年度日平均工资195元计算亦是错误的,因为此前年度日平均工资并未达到195元之标准,**公司对此种计算方法和依据表示不服。**公司系保安公司,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务派遣性质,劳动者的工资含加班工资等薪酬待遇主要由保安服务方(银行等单位)承担,**公司只负责代发工资及代扣代缴医、社保等费用,保安服务方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已全部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公司并不是营利性公司法人,只收取微薄的服务管理费,此前***对其工资及加班工资亦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仲裁裁决由**公司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共计36525元,***裁决成立,此项费用势必由**公司现在职其他员工共同负担,亦将对**公司全体员工现工资构成引起重大冲击并形成示范效应,将显失公平,亦不符合合同平等及诚信原则,肯请法庭依法重新核定或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入职以来,公司已为其安排年休并补发应休未休之工资,理由同上,其已在《员工入职承诺书》签字确认,同意公司对薪资待遇的安排。其2019年年假应休天数为5天,实际已休3天,应休未休天数为2天,已于2019年年终与绩效一起发放。故不存在被告要求的未休年休补偿。同理,其2019年1月19日之前的应休未休补偿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其在此前发放情况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其认可并同意。2020年2月24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亦表示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有关问题,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超出劳动法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的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书》已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保安,每月工资为1600元。《劳动合同书中》第十条约定:乙方(***)确认甲方(**公司)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员工入职承诺书》第四条规定:因工作需要本人将服从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及岗位调整,同意工作期间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因押运工作的特殊性,本人同意公司有权单方视本人身体状况及工作表现,调整本人的工作岗位(在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工资根据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做相应调整;届时若本人拒绝调整,视为自动辞职。***亦已签字确认,***对工资性质清楚且表示服从公司加班安排。因**公司性质及工作岗位特殊,从事“保安”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平时工作劳动强度不大,非押运期间均处于休息状态,***是平和县当地人,每天押运工作任务平和县网点1间,上午工作任务结束枪弹存放平和分公司枪弹库、**和分公司枪弹库管理员保管后方可回家,且线路岗位值班补贴每月350元,平和县至漳州市建行金库调款每趟补贴人民币20元,申请人现主张支付每周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于事实及双方《劳动合同》不符,2020年2月24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亦表示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有关问题,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超出劳动法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的加班费。四、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被告***于2011年4月1日在我司上班,2020年1月17日递交辞职信并主动辞职,2020年2月24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签字,表示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有关问题,均不存在任何争议。其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故原告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漳劳人仲案字[2020]021号裁决书,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该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内容,现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原告应支付被告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法定假日与本人休息日重合时,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提及的《员工入职承诺书》第四条和《劳动合同书》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3点、第十条第6点明确了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执行年休假,实际上原告却从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告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指的是仲裁的申请时效,并非指追溯时限,即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在一年之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裁的申请。原告起诉状提及因支付被告法定加班工资差额势必由**公司现在职员工共同承担,此结论一面之词,混淆概念,毫无根据,合同书中第四条第3点明确“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工作的,应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被告于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负责押运平和建设银行网点,该网点全年无休,除本人休息日(星期六)与法定节假日重合放假外,根据网点需要节假日强制加班,在原告提交的2011年至2019年工资表(2016年之前加班费用100元,2016年后为150元),都可以在法定节假日所对应的月份中看到发放的加班补贴,据此为证,被告的加班事实确定,平均工资的计算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累计近12个月的工资得出的结果,合法合理,而原告扭曲事实,违反劳动法规定,不理会国家规定,此行为若被支持,职工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违背平等公正原则,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难以彰显。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节假日加班费差额及休息日与节假日重合时未安排补休的补偿,近12月平均日工资195元/天,节假日共84天,其中75天为节假日加班,扣除已发,共计32625元,9天为节假日与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3510元。(在仲裁申请书中为83天,漏算1天,更正后为84天)。二、原告应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补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年休假是被告享有的法定权益。原告提出年休假补偿与年终奖绩效一起发放并非事实,被告2017年未休年假,2018年休3天年假,两年的年终绩效为3900元(分两次发放)和4000元,除了正常的工龄增长100元外,无任何差别,从此处可以看出,无论休假与否均和年终绩效发放无关,故原告所说的一起发放不存在。原告从未执行过5天年休假制度,此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至被告离职时,年休假制度都未更改,原告未实行国家规定年休假制度,也未支付年休假补偿,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被告未休年假补偿,2011年入职至2020年1月31日,年休假共计45天,扣除已休6天及900元已发,共计21915元(在仲裁申请书中错算成200%,此处更正为300%)。三、原告应支付被告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超出每周法定工作时间44小时的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被告离职前所从事的押运工作属于特殊行业,2016年后确实只押送平和建行一个网点,枪支是统一存放看管。但被告指的是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当时需要押送平和和南靖建行两个网点,工作量翻倍,下班时间比2016年后晚半小时以上,枪支也还没统一存放保管,需车组人员自行看管(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岗位补贴一栏中2015年10月和11月的差别可以看出,在押送一个网点后岗位补贴400元降为300元)。结束押运款箱、**(给ATM加钱)或者调款(往返漳州、平和、南靖调款)工作后,车组两人一班,轮流值班看管枪支弹药,每人每周值班3天,值班期间必须两人全天在岗,否则公司视为脱岗进行罚款。被告认为,看管枪支是强制性的工作,属于上班时间,原告应支付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超出法定每周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3136小时÷8(法定每日工作8小时)×195元/天=76440元。四、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被告之所以辞职后才申请仲裁,是因为没有仲裁经验,认为辞职前后申请仲裁结果一样,所以先行辞职,避免工资被扣,之后才申请仲裁,签署离职书只作领取公积金用,并非无争议。被告于2011年入职至2020年1月31日离职期间,遵守公司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恪守本职工作,却并未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与年休假,至被告离职前,原告都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实施节假日和年休假,也未按照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及年休假补偿,违反劳动法规定。故被告认为原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共计195元/天×21.75天(法定每月工作时间)×6个月=25482元。(在仲裁申请书乘以21.5天,此处更正为21.75天)。附补偿费用计算:1.节假日加班补偿费用计算: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应发工资为(4800,4120,4130,4350,4230,4140,4100,4390,4550.4000,3980,4350)元÷12个月=4261元/月(平均月工资),4261元/月÷21.75天(法定计薪日)=195元/天(平均日工资)。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加班时间为:2012年(国庆节3天),2013-2019年为11天(法定节假日)×7年=77天,2020年4天(元旦1天、春节3天)共计84天,其中节假日与本人休息日重合的时间为9天,节假日加班时间为:84-9=75天;75×195元/天×3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75天×150元/天(已发的节日加班费)=32625元,休息日与节假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9天,9×195元/天×2倍=3510元(在仲裁申请书中为83天,漏算1天,更正后为84天)。2.年休补偿费用计算:2011年4月至2020年1月31日,共9年×5天=45天,其中2016年、2017年未休年假发放900元加班费(6天×150元/天),2018年已休3天,2019年已休3天,45-3-3=39天,扣除2016年、2017年已发900元,39天×195元/天×3倍(年休假未休3倍)-900元(已发)=21915元(在仲裁申请书中错算成200%,此处更正为300%)。3.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超出法定上班时间补偿费用计算:每周值班看管枪支3天:上班时间为7:00-19:30,(中间需要看守枪弹不能离开)另外3天上班时间:7:00-11:30,3:30-7:30,每周工作6天,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为(12.5小时×3天)+(8.5小时×3天)-44小时(法定每周上班时间)=19小时/周(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1日,共计165周×19(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3136小时;3136小时÷8(法定每日工作8小时)×195元/天=76440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195元/天×21.75天(法定每月工作时间)×6个月=25482元(在仲裁申请书乘以21.5天,此处更正为21.75天)。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被告***于2011年4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运钞车车长,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摘要):1、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甲方(**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3、乙方每月工资1600元,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4、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实际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1600元和工龄、勤务、行为、安全、**、岗位、加班等项补贴,除加班补贴外,其他补贴相对固定。**公司有为***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六固定休息,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周六(被告休息日)则放假,否则均要加班工作。***每天打卡二次,其中早上7点之前上班打卡一次,晚上款箱入库交枪后下班打卡一次,送完钞至收钞期间,可以回家休息。2020年1月17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双方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入职后可查法定节假日加班累计75天、休息日加班累计9天(详见附表),***于2019年已休年假3天。
2020年3月24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2625元(195元/天×75天×3倍-150元/天×75天)、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120元(195元/天×8天×2倍);2、**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310元(195元/天×39天×2倍-2016年和2017年已领取年休假加班工资900元);3、**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加班工资78440元(3136小时÷8小时×195元/天);4、**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155元(4247元/月×6个月)。
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1年4月入职,担任运钞车车长,并于2020年1月31日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公司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有违相关规定,应予纠正。***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2625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定节假日适逢***的休息日,**公司未安排在工作日补休,***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120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9年应休年休假5天,扣除已休3天,未休年休假2天,***主张以日工资195元为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提供的工资条、工资清单及**公司提供的绩效工资表,并未超过核算的日工资,予以采信。**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有据,但数额应改为780元(195元/天×2天×2倍)。***要求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加班工资7844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系***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5155元,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漳劳人仲案字[2020]021号裁决书,裁决:1、**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262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2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80元,三项合计3652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楚;2、***其他仲裁诉求不予支持。
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向***送达裁决书。***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漳劳人仲案字[2020]021号裁决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承诺书、建设银行漳州分行平和支行押运队员出车工作情况说明、公司福利各项补贴规定、辞职信、解除劳动关系存根、员工请假申请单、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绩效工资表、2011年4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单,***提供的2020年1月工资单、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代理人庭审**在案为据。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问题?
本院认为,***主张以2019年度工资总额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2019年度日工资195元为标准计算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不当,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计算方式应为:(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已支付加班费)÷21.75天(月计薪天数)×3倍×当月加班天数-当月已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应为:(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已支付加班费)÷21.75天(月计薪天数)×2倍×当月加班天数-当月已付休息日加班费。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2012年8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75天,工资差额为26038.45元;休息日加班共计9天,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893.43元(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于2011年4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运钞车车长,并于2020年2月24日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入职工作期间,**公司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有违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主张其入职工作以来法定节假日累计加班75天,与实际相符,但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2625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510元的计算方式有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应改为26038.45元(详见附表),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改为2893.43元(详见附表)。***2019应休年休假5天,扣除已休3天,未休年休假2天,***主张以日工资195元为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核算的***2019年度日工资,该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200%计算不妥,应按照300%计算,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改为1170元。***主张**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超出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的加班工资,从***每天打卡的时间上看,间隔时间较长,从工作内容上看,***上午将款箱送至指定银行,晚上将款箱入库交枪后下班,其他时间则处于休息状态,每天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未超过44小时,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每周法定工作时间超出44小时的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于2020年1月17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系其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6038.45元。
二、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重合未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893.43元。
三、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70元。
四、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五、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六、驳回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漳州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关于***2012年8月至2019年12月工资情况
年 份
日 期
法定节假日
加班天数
加班费(元)
休息日天数
应发工资(元)
日均工资(元)
应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
应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
应补休息日加班费(元)
当月实际应发工资(元)
两项应补差额(元)
2012年
10月1日-3日
国庆节
3
0
2071
95.22
856.97
856.97
2927.97
856.97
2013年
1月1日
元旦
1
100
3021
134.30
402.90
302.90
3323.90
302.90
2月9日(周六)、 2月10日-11日
春节
2
400
1
2516
97.29
583.72
183.72
194.57
2894.30
378.30
4月4日
清明节
1
100
2421
106.71
320.14
220.14
2641.14
220.14
5月1日
劳动节
1
100
2321
102.11
306.34
206.34
2527.34
206.34
6月12日
端午节
1
100
2500
110.34
331.03
231.03
2731.03
231.03
9月19日
中秋节
1
100
3070
136.55
409.66
309.66
3379.66
309.66
10月1日-3日
国庆节
3
100
2675
118.39
1065.52
965.52
3640.52
965.52
2014年
1月1日、1月30日-31日、2月1日(周六)
元旦、春节
3
100
1
3790
169.66
1526.90
1426.90
339.31
5556.21
1766.21
4月5日(周六)
清明节
0
100
1
3400
151.72
0.00
-100.00
303.45
3603.45
203.45
5月1日
劳动节
1
100
3320
148.05
444.14
344.14
3664.14
344.14
6月2日
端午节
1
100
3340
148.97
446.90
346.90
3686.90
346.90
9月8日
中秋节
1
100
3740
167.36
502.07
402.07
4142.07
402.07
10月1日-3日
国庆节
3
300
3520
148.05
1332.41
1032.41
4552.41
1032.41
2015年
1月1日
元旦
1
100
3340
148.97
446.90
346.90
3686.90
346.90
2015年
2月18日-20日
春节
3
500
3822.62
152.76
1374.88
874.88
4697.50
874.88
4月5日
清明节
1
100
3480
155.40
466.21
366.21
3846.21
366.21
5月1日
劳动节
1
100
3420
152.64
457.93
357.93
3777.93
357.93
6月20日(周六)
端午节
0
0
1
3340
153.56
0.00
0.00
307.13
3647.13
307.13
9月27日
中秋节
1
100
3760
168.28
504.83
404.83
4164.83
404.83
10月1日-2日、 10月3日(周六)
国庆节
2
500
1
3840
153.56
921.38
421.38
307.13
4568.51
728.51
2016年
1月1日
元旦
1
150
3890
171.95
515.86
365.86
4255.86
365.86
2月7日-9日
春节
3
450
4180
171.49
1543.45
1093.45
5273.45
1093.45
4月4日
清明节
1
150
4100
181.61
544.83
394.83
4494.83
394.83
5月1日
劳动节
1
150
4100
181.61
544.83
394.83
4494.83
394.83
6月9日
端午节
1
150
4280
189.89
569.66
419.66
4699.66
419.66
9月15日
中秋节
1
0
4170
191.72
575.17
575.17
4745.17
575.17
10月1日(周六)、 10月2日-3日
国庆节
2
450
1
4380
180.69
1084.14
634.14
361.38
5375.52
995.52
2017年
1月1日、1月27日-28日、1月29日(周六)
元旦、春节
3
150
1
4080
180.69
1626.21
1476.21
361.38
5917.59
1837.59
4月2日
清明节
1
0
3960
182.07
546.21
546.21
4506.21
546.21
5月1日、28日
劳动节、 端午节
2
150
4190
185.75
1114.48
964.48
5154.48
964.48
10月1日-4日
中秋节、 国庆节
4
800
4780
182.99
2195.86
1395.86
6175.86
1395.86
2018年
1月1日
元旦
1
400
4360
182.07
546.21
146.21
4506.21
146.21
2月15日-16日、 2月17日(周六)
春节
2
300
1
4320
184.83
1108.97
808.97
369.66
5498.62
1178.62
4月5日
清明节
1
150
4085.42
180.94
542.82
392.82
4478.24
392.82
5月1日
劳动节
1
250
4340
188.05
564.14
314.14
4654.14
314.14
6月18日
端午节
1
150
4240
188.05
564.14
414.14
4654.14
414.14
9月24日
中秋节
1
250
4340
188.05
564.14
314.14
4654.14
314.14
10月1日-3日
国庆节
3
550
4500
181.61
1634.48
1084.48
5584.48
1084.48
2019年
1月1日
元旦
1
250
4240
183.45
550.34
300.34
4540.34
300.34
2月4日-6日
春节
3
750
4800
186.21
1675.86
925.86
5725.86
925.86
4月5日
清明节
1
150
4130
182.99
548.97
398.97
4528.97
398.97
5月1日
劳动节
1
250
4350
188.51
565.52
315.52
4665.52
315.52
6月7日
端午节
1
150
4230
187.59
562.76
412.76
4642.76
412.76
9月13日
中秋节
1
250
4390
190.34
571.03
321.03
4711.03
321.03
10月1日-3日
国庆节
3
550
4550
183.91
1655.17
1105.17
5655.17
1105.17
2020年
1月1日、1月24日、1月25日(周六)、1月26日
元旦、春节
3
550
1
4350
174.71
1572.41
1022.41
349.43
5721.84
1371.84
合计加班天数
75
合计休息日天数
9
合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
26038.45
合计应补休息日加班费(元)
2893.43
合计应补差额(元)
289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