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6民初3号
原告:***,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瑞京路瑞京花园7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6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六一巷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463521177。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