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1号(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68770140N。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瑞京路瑞京花园7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60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74344F。 负责人:***,分局长。 上诉人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龙文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以“欲与***、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金盾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微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