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410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铁务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铁务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