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务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铁务通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410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铁务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铁务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