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民初82号之一
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矿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湘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
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1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88元,由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