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815号
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4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9AWH53G。
法定代表人:余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香,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婧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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