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4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运,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审被告: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运、***、***、原审被告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30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现对***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2.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程序异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且对于重要事实各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另外,二次开庭庭审结束后,**运的代理人才称8月底要进行伤残鉴定,届时会另案另诉。如果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则双方实质上的争议金额肯定大于5万元。因此,本案显然不属于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被申请人**运明知自己的伤情要申请伤残鉴定,却故意先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等三万余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属于规避法律滥用程序性诉讼权利。三、一审法院以申请人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作为总承包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为由判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期限暂定为3年。2020年2月28日,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通知中明确指出“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要求”。本案中,申请人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均为劳务分包。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劳务分包不要求***具备相应的劳务施工资质,该施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分包是合法的,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令申请人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运受雇于***,申请人对于**运不作出工作安排与指示,也不对其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申请人与**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并且在**运受伤事件中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程序规定,且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请求:1.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自身承担50%的责任;3.改判申请人与***共同承担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程序违法。**运明知自己的伤情要申请伤残鉴定,却故意先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等三万余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属于规避法律滥用程序性诉讼权利。二、一审法院以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对劳务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对现场情况向**运做了交底工作和指导,**运没有按照交代的方法施工。**运声称自己有多年现场砸墙经验,但从现场照片来看,其为了省工,不顾自身安全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三、***与**运不相识,申请人不会雇佣不认识的人来干活,因此申请人与**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申请人与***之间存在单项分包关系,工程量小且工期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申请人以现场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1个门240元,全部拆除完经申请人验收,并没有以雇佣方式进行结算,一审中被申请人答辩也承认实际结算过程。***与**运之间如何分工,申请人不知情。事故发生现场,***与**运在一起施工作业,不是分开施工,***对**运现场违规操作不提醒不禁止,应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运起诉的标的额为33267.25元,原审中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故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无不当。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其应当对**运的损失承担责任。***、***、**运均认可砸一个门240元,**运、***二人称砸一个门每人120元,从现有在案证据来看,***与**运共同向***提供劳务,再审申请人***要求***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一、驳回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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