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3600号
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4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2023年5月23日,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