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511行初50号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94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1262-9。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杰,广东鹏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埔美建筑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澄海区***)、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埔美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澄海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期间,原告埔美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就***工亡赔偿一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埔美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偿***的继承人人民币20万元(已付清)。原告埔美建筑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埔美建筑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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