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511行初50号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94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1262-9。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杰,广东鹏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埔美建筑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澄海区***)、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埔美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澄海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期间,原告埔美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就***工亡赔偿一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埔美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偿***的继承人人民币20万元(已付清)。原告埔美建筑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埔美建筑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