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339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世乐。
委托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创。
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93元,减半收取14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