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投建设;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115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深圳市
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松福大道与蚝乡路交汇处普立万厂后1号
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468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街道大发埔社区里浦街7号TOD科技中心4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77BE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投建设
(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0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
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
下银行存款7882961.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
7816479.6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6648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348号民事
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
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
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执
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