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投建设;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115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深圳市 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松福大道与蚝乡路交汇处普立万厂后1号 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468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街道大发埔社区里浦街7号TOD科技中心4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77BE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投建设 (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0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 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投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名 下银行存款7882961.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 7816479.6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6648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348号民事 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 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 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执 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