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7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南小区甲4号303室-1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中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至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7民初413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上诉人中至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至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中至恒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至恒公司从未聘请过***为其雇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未以劳动者身份与中至恒公司填写过“入职登记表”等招用文件。***虽在中至恒公司所分包的项目进行木工作业,但在***受伤前,中至恒公司并不知晓其在项目上进行木工作业,也未对***进行劳动管理。***也并不知道中至恒公司是该项目的分包公司。故可以认定***与中至恒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定***与中至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至恒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中至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至恒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1年10月20日至30日期间在**咖啡北京西直门凯德MALL店装修项目上从事木工作业,该工程由北京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公司与中至恒公司签订《北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至恒公司分包该工程。***为中至恒公司分包的工程从事木工作业,中至恒公司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10月30日,***在木工作业中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参照上述规定,***接受中至恒公司管理,从事中至恒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中至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中至恒公司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中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中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6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021年10月20日至30日期间***接受中至恒公司管理,从事中至恒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中至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基于***于2021年10月20日至30日期间为中至恒公司实际提供劳动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中至恒公司应支付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至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