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4303号
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刘日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丹,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权,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领建筑(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林习记。
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领建筑(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9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2383元),由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耀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