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3民初130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第6A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白石厦社区广深公路东侧时代**5-8栋2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女,1979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