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3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园**104。 法定代表人黄合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9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收到本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时,提供了被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华融湘江银行湘潭湘江支行、账号为7800********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0年7月6日、9月2日和9月28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有两千余元银行存款,在华融湘江银行无开户信息,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经本院并委托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传统查询,本院分别在长沙市××湘潭市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和不动产信息记录。经现场调查,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3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2020年8月26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货款344976元;2、利息56899.48元;3、**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3945.65元;4、垫付的受理费2995元。以上合计418816.13元,已执行到位2329.03元,剩余执行款416487.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马      嘉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