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316号
申请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4栋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群英,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龚树生。
被申请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涌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树生。
申请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涌鑫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湖南祥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