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58号。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守信,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华东路南沙滩甲1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绍春,男,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498,717.80元。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因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之需,于2001年6月至2006年9月陆续为其定作各档铝塑板、铝单板,计定作款9,276,123.54元,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定作款8,777,495.74元,尚欠498,717.80元至今未付,双方引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498,717.80元,该款原告自愿减让18,717.8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480,000元,于2008年3月28日前付清。
二、被告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8,781元,减半收取4,3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7,51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伟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