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甲1号院5号楼京辰大厦A座4层402。
法定代表人:田辉。
委托代理人:殷晓放,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道丰(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郑慧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丰(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南民初字第8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道丰(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彭春生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翟 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