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6772号
原告:北京佳仕奇装饰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建设大厦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甲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佳仕奇装饰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佳仕奇装饰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佳仕奇装饰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仕奇装饰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郝 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