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市桦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3民初14270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漱新村常马路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鹏,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现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市桦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岗前西路30号2栋101103铺(仅限于写字楼功能使用),现搬迁至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路沿江东三路15号广州1978文化创意园B6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桦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87.34元(已减半收取)与保全费2611.55元,由原告东莞市天圣厨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