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好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田东社区深盐路2028号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1栋三单元2层(东)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50104X。
法定代表人:袁日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互动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186号明江大厦D205-D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9995T。
法定代表人:蔡名妹。
申请执行人深圳好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互动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25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95804.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措施。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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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