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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互动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10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好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社区深盐路2028号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1栋三单元2层(东)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5010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互动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186号明江大厦D205-D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999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好易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互动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25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95804.7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1905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措施。 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好易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向其支付款项140000元,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2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互动网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253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