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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民初53号

原告: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XX街瑞信小区13号楼商业4号。

法定代表人:梁迪,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新,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贾艳红。

原告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城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