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鲸程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780号
原告:甘肃鲸程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宜人路6号(泰达煤粉公司5号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HLNXQ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11号楼5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RX8L1B。
负责人:崔讴,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讴,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9929002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甘肃鲸程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崔讴、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鲸程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鲸程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肃鲸程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柴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