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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6046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经济联合中心大厦1405-1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开发区汉水路76-6号中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