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925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B座29层3号。
法定代表人:江张宿。
原告***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玲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赟
书 记 员 胡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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