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14781号
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怀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浚清,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张宿。
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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