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88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慧、王颜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武钢集团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江张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骞、张洋洋,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9602.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1日,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武汉市汉南区恒大时代新城项目从事外墙粉刷的泥工工作,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涉案工地脚手架搭建不牢固,致其从脚手架上摔下。2020年7月16日,经武汉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侧第3-6肋骨骨折,右侧第7肋骨骨皮质稍褶皱,医院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因被告***不愿垫付任何费用,且原告***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20年7月18日,原告***进入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10日,用去住院费7278.58元,出院病情诊断为: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创伤性胸腔积液;3、创伤性湿肺。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休息3个月,合理营养;2、复查胸片、腹部B超、腰椎平片等,排除迟发性损害;3、不适随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侵权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赔付。综上所述,原告***接受被告***雇佣,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及防护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汪伯案陈述其由案外人杨泽亮雇请在恒大时代新城项目从事外墙粉刷的泥工工作,其工资由案外人杨泽亮支付。本案的原告***并非由被告***雇请。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案外人杨泽亮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据,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华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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