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44号 申请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烽火机电市场内B4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男,1996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B座29层3号。 法定代表人: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安厦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州安厦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449号裁决书。 中铁中南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该证据为票据号为230455101151320210930045024428的75万元的承兑票据,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3日,票据金额为75万元的票据状态虽为已结清,该结清行为是因为该票据到期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就该电子票据选择线上点击结清,且被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将通过线下的方式进行支付,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过程中的信赖,申请人就该票据点击了结清,但是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通过线下方式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就案涉项目,仅收到被申请人支付款项合计金额为1156685元。 中铁中南公司存在伪造证据情形,其伪造了停工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函,说是我方发送的,但我们从没看到过这个函。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20867.20元、超期使用费83870.97元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标准错误,应该撤销该项裁决。 (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该项裁决已经明显侵害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红安恒大文化旅游***项目首一期8#-11#、14#、15#楼全钢集成式升降操作平台分包工程合同》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P4)中对合同价款做出明确约定,该条款中虽标注合同总额为暂定,其暂定原因是超期而言的,在无超期的情况下,该总价为固定总价。其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爬架为特种物资,该物资的以时间为周转成本,故实际的使用时间应为工程款计算的重要因素。再次,被申请人用截取的不完整的聊天记录欲证明申请人知晓停工的事实,属于以偏概全,且该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停工,申请人从始至终均未接到过被申请人停工的任何通知;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导致申请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工人离开也仅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按时付款导致。最后,***使用仅为过程结算而非最终结算的数据认定被申请人的欠付款金额,属于认定事实。 (二)关于超期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整个案涉工程全部的超期费用为50000元/月的标准解释合同条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亦违反行业惯例。裁决第22页“关于本案超期使用费的性质。本案合同前述相关条款中已经约定,‘除租赁日期变化可调整合同总价外,本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亦即本案合同对于超出双方约定工期之后的情况,明确约定属于可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形,因此,本案合同所涉超期使用费的性质,应属于工程款之一部分。据此,本案合同对于超期使用费的约定,是双方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的计价条款,无论偏高还是偏低,都是本案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不能随意推翻。”该合同为被申请人的制式版本,被申请人利用其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制定了明显不合理且无效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却认为无论偏高还是偏低,都是本案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不能推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亦违反了商事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因此,该部分约定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的认定属于对被申请人恶意违约的变相支持,枉法裁决。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仲裁裁决的认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红安恒大文化旅游***项目首期8#-11#、14#、15#楼全钢集成式升降操作平台分包工程合同》中未就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但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称728号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2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申请的违约金存在法律依据,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三)条“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应当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而***草率认为申请人非中小企业,故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实属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中铁中南公司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对于是否承兑票据,申请人提出主张没有相应证据,***对于现有证据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解决的是工程款纠纷,不涉及票据承兑纠纷。关于伪造证据,该证据在***质证过,对方是认可的。关于超期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这个工程是暂定总价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是工程正常进行顺利完工,我们租赁时间延长支付超期费用,但是这个项目没有顺利完工,所以没有达到结算条件,无法结算所以不存在超期租赁,所以不存在超期费用。对方主***计算超期费,但是这是对我方不公平的,我方认为从双方公平来讲,按照工程整体情况来裁定租金计算方式是合理。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4日,**根据九州安厦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以中铁中南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红安恒大文化旅游***项目首一期8#-11#、14#、15#楼全钢集成式升降操作平台分包工程合同》中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了双方之间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员会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决书中载明: 关于被申请人已付款 ……***认定,从基础法律关系角度而言,相关票据金额应当计入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总额,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总额为1906685元。另一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合同纠纷。***亦只能就双方基础法律关系问题进行裁判,但相关票据关系涉及案外人,本案亦并非票据纠纷,因此本裁决对于相关票据在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如有)不予涉及和评判。 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2449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九州安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九州安厦公司所主张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规定,其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九州安厦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联系函属于认定仲裁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其主张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规定。九州安厦公司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九州安厦公司未能提供仲裁员因徇私舞弊、枉***而被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其主**裁员枉法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九州安厦公司提起的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决结果等的异议,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九州安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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