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4327号
原告:抚州市恒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下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62686043。
法定代表人: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大楼220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AB64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恒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市恒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市恒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9元,减半收取计8844.5元,由原告抚州市恒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