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9297号
原告:东阳市巍山镇畅逸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八字墙村22号。
经营者:***,男,199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八字墙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大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巍山镇畅逸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巍山镇畅逸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1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巍山镇畅逸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巍山镇畅逸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