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055号
原告:**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缴纳),由原告**永实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楼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