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110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摇田河大街77-1号426房(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至2018年8月4日)(仅限办公用途),现实际经营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走马岗和润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高炘城。

委托代理人胡焱平、黄俊宇,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达濠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隆青。

被执行人广州市润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路41号三层及首层、二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徐隆青。

委托代理人张亮、杜剑薇,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州和润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润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1468023.1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413485.78元,对涉案物业占有使用费金额及计算标准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本院移交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申请执行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正在审理当中。案外人李怡敏以其名下广州市白云区隆泰街14号1302房就本案被执行人的履行提出担保,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执行担保物。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部分执行款并提供房产作为执行担保,且本案执行异议尚在审理当中,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汉穗

审判员  罗书佳

审判员  邓春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施韵